根據「診所開業建築物新規定」,診所開業前應完成以下建築物審查:

  • 變更使用審查:若診所位於住宅區或商業區,且建築物原使用用途非醫療機構,則需申請變更使用審查,將使用用途變更為「G3類診所」。
  • 室內裝修審查:若診所進行增建、改建、分間隔間、變更門窗等工程,則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。